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店的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
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简介
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
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
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停止发放卫生许可证,被“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取代。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
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
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
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
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
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DY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
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
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
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
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卫生行
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制
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